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在5月13日-17日举行,重者恒重,各位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分清主次,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为考生们带来的《经济法基础》三星考点,建议大家巩固学习!
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法的分类
二、法的渊源(法的形式)
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2.其他法的渊源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特别行政区的法;
(3)国际条约。
3.法的效力范围
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内容见专题二)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主体的分类
一、自然人
二、法人
1.法人制度概述
2.营利法人
3.非营利法人
4.特别法人
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四、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资格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telegram官网的最新的下载的地方怎么找。(生起死止)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人人平等)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及界定标准
(2)自然人民事行为效力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分类二、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辨析伪造和变造
①伪造(无中生有):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②变造(篡改事实):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一般情况中文民族自治地方中文+当地通用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中文+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三、会计年度
1.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2.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五、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传票)2.分类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3.内容(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会计科目(5)金额(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提示】收、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编号①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②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附原始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填制依据①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②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支出分摊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未入账)应当重新填制①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 “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②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 “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红字注销,蓝字订正)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差额调整,蓝增红减)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三)会计凭证的保管
1.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3.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六、会计账簿
1.种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2.启用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启用会计账薄时,应当在账薄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2)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3)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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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5)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3.登记要求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7)结账要求
①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②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4.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更正方法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5.结账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3)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4)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七、财务会计报告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月度和季度可以只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外提供(1)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2)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3)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5)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八、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账证核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账账核对账簿记录与账簿记录账实核对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的实有数额财产清查(1)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2)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满足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3.具体期限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2.会计档案的销毁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单位分立、合并
2.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1)移交单位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列明相关信息;
(2)双方按照移交清册逐项交接,有关负责人监督;
(3)交接完毕,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1.概念和要求
(1)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telegram 的官网下载网址是多少。
(2)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5)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原则
(2)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注册会计师发表各类意见的情形
(2)审计报告种类及对应的审计意见类型
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商业汇票
支票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申领
(1)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2)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3)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个人贷记卡申请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
(2)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
(3)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销户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发卡行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45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4.挂失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分类和监管要求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销售服务各行业重点考试业务列表如下:
二、特殊规定
(一)视同销售(8+2)
1.视同销售货物(8)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委托代销业务中双方关系的图示(假设均为一般纳税人):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非经营活动
下列活动为“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情形(找规律):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律: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基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销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即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3.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
两种情况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1)视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
(2)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销售额核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telegram官网最新的下载网址。
(3)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掌握)
(6)包装物计税问题
5.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1)全额计税
(2)差额计税
6.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二)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完税凭证
(2)计算抵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①一般农产品: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10%)
买价-进项税额=采购成本
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计算抵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5)运费的进项税处理小结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基本原则:有销项才可能抵进项,无销项,不可能抵进项,原则上进销必须匹配。
(1)4个无销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4个非正常: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telegram的官方网站的下载地址是多少。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3)4个购进: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①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资产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资产净值率=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资产原值×100%
(2)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主要计税差异
4.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和5%;一些特殊项目适用3%减按2%征收率、3%减按0.5%征收率、5%减按1.5%征收率执行。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税目和税率
二、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四)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2.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品牌使用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包装物的规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顺序组价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顺序组价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直接组价
三、 己纳消费税的扣除
基本原则: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一)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二)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
总原则:按当期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1.外购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买价+当期购进的买价-期末库存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与原则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方法:
(1)直接法:从税法角度直接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从会计利润出发,调整后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事项
二、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会计: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会计: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1)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券等财产所有权收入。
(2)转让财产收入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一般计入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权责发生制)
5.利息收入(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或冲减财务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1)指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跨年度租金: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权责发生制)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会计:营业外收入)
(1)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2)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公允价值和捐赠企业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结合会计分录理解)
借:××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3)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4)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四)免税收入(税收优惠调整至此处)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一)扣除项目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1)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即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损失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净损失)
(2)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二)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
2.保险费
3.利息费用
(3)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税务处理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借款费用
5.公益性捐赠(间接捐赠)
6.业务招待费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重要)
8.手续费及佣金
9.党组织工作经费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规定提取时准予扣除,但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租赁费
①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扣除。
(3)劳动保护支出: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5)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三)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当年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亏损弥补
1.基本规定
(1)5年弥补期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算起,不论盈亏连续计算。
(2)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胳膊肘不得往外拐)
2.特殊规定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全额计税: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余额计税:财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重点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关键在于是否有雇佣关系。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2.不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制图、咨询、讲学、演出等。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目辨析表
三、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权交易相关行为辨析
2.其他财产转让行为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下列收入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5.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2.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居民纳税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征,分月或分次预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包括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
(一)综合收入额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即综合收入项目构成如下:
1.工资薪金:100%。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的80%。
3.稿酬所得:收入的56%(80%×70%)。
(二)费用扣除项目
(三)专项附加扣除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四)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三、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基本原则:比对企业所得税处理,仅讲解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之处。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规定
1.计税基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项目(比对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列示不同之处)
3.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计税方法
1.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2.税率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4.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种:查账征收
(1)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投资者,兴办一个企业的,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2)投资者兴办2个或2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二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五、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1.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地震灾区(本项教材未收录)等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特殊事业)
(2)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特殊渠道)
七、每次收入的确定
1.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1次;
3.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
4.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telegram 的中文版下载地址怎么找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一)综合所得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累计预扣法
①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关于累计减除费用的扣除:
②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同综合所得的税率表
③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预缴
①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②预扣率
劳务报酬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③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1-20%)
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70%=收入×(1-20%)×70%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适用税率:月度税率表
月度税率表(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三)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部分特殊规定的税目辨析
(二)部分需要重点关注的特殊规定
1.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及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的所得税政策。
(1)基本政策
(2)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出租车驾驶员收入
基本原则:出租车司机所得,关键看车辆所有权。
3.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4.企业为个人购房或其他财产的征税规定
5.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
(1)居民个人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2.具体规定(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契税
一、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二、契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2.核定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3.互换价格差额——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4.土地出让价款与成交价格
5.核定价格与差额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
车船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资源税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原则: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
(1)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3)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或购进金额的扣减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1)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扣除凭证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3)具体规定:
①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②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2.视同销售
(telegram中文的下载地址在哪里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单一环节课税)
(2)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视同销售)
3.原矿与选矿的销售和视同销售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3)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印花税
印花税征税范围(★★★)
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的一般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5.注销税务登记
(3)清税证明的出具
(4)优化税务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规定
①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②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须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发票管理
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卷票)
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2项,教材P396-397)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包括规章)的审查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
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1.一般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不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三)非全日制用工
1.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基本规定
(1)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不得约定试用期;
(3)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期限、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
(一)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分类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针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国企改制)。(10+10)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有能力+无过错):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g.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2.带薪年休假
(1)基本规定
(2)其他要点
①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年限总和。
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③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④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劳动报酬(★★★)
1.正常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
(2)工资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2)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0%)。
(4)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最低工资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服务期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基本规定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劳动者。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对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1)劳动者的法定解除
(2)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适用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15+5)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
1.概念辨析
经济补偿金VS违约金VS赔偿金
2.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被动终止劳动关系)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必须掌握)
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确定工作年限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2)确定月工资
①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②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③对月工资超过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和三方关系
(1)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2)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2.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即:
派遣员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10%
(5)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说明:以上内容节选自东奥彭婷老师2023年《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仅供考生学习参考,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