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概况
数字贸易潮涌之江,治理智慧交锋杭城。12月13日,全球数字贸易法治高峰论坛在杭州隆重举行。
科技赋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党的二十大对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作出了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为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牢牢抓住数字技术发展主动权,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发展先机,聚焦全球数字贸易法治正当其时。在浪起潮涌之际,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好“两个大局”,深刻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本次高峰论坛作为首届全球贸易博览会分论坛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运而生。
本次高峰论坛由浙江省商务厅、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工商大学和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共同承办。来自海内外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就当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数字贸易治理规则体系建设等重点热点议题展开热烈讨论。本次活动吸引了来自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国际商会、牛津大学、佛罗里达大学、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工商大学、蚂蚁集团、腾讯、阿里巴巴等理论、实务界在内的150余位国内外专家学者与会。
开幕致辞
本次论坛开幕式由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胡真舫主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学忠,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茹班·布雷出席大会并致辞。在开幕式中,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胡真舫首先表达了对与会嘉宾的热烈欢迎与感谢。她指出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也对社会治理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而本次高峰论坛以全球、专业、多元的视野,从政、产、学、研等维度,围绕当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核心议题、热点话题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为数字贸易法治的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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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忠副主任在致辞中首先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向论坛的胜利举行表达热烈祝贺,并向与会嘉宾和社会各界人士致以问候与感谢。李学忠副主任指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数字文明更好造福各国人民”的重要讲话精神,浙江省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并通过切实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他表示,全省网络零售额、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数字贸易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已经成为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他还同时指明了当下亟需加强数字经济治理的法治建设问题,特别是数字产业生态自身的创新与发展越来越呈现技术与制度的双向赋能、“双轮”驱动的特征,急需制度“底座”的支撑和保障。针对这些问题,李学忠副主任表示,当前我国数字治理法治体系建设稳步推进,通过一系列国家立法和政府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制度框架。而浙江也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助力数字治理法治化。李学忠主任指出,下一步要聚力全球数字贸易健康繁荣发展所需、国家制度型开放工作所需和浙江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目标所需,进一步深化对数字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研究,进一步加强技术与制度“双轮”驱动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发展的促进机制的研究,进一步打造全球性、高端性、务实性的数字贸易规则与数字法治建设机制性对话平台,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和我国的数字法治建设贡献浙江的智慧与力量。最后,他预祝本次论坛取得丰硕成果,并向与会嘉宾致以诚挚祝福。
安娜秘书长首先表达了她对主办方的诚挚问候,并明确本次高峰论坛的主题十分契合她所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她指出,过去telegram的官方网站的下载的方法是什么几十年,我们从数字经济中获益良多,并致力于确保所有人都可以共享这些利益。支撑数字经济转型将取决于政策、技术、法律的整合。而各国可以一起为这些政策、技术和法律制定标准,我们的任务就是推动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和现代化。安娜秘书长回顾并强调了他们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条约和示范性立法方面的重要成果。这些成果为电子交易提供了法律框架,各国将这些文本作为数字贸易协定的黄金标准作为参考。她以RCEP电子商务章节为例说明了这些成果在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她还向论坛汇报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如何密切关注如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并进行了针对性的示范法立法等工作。例如,委员会通过设立专门工作组等形式针对人工智能和自动缔约等前沿事项及在线争端解决问题展开工作。她认为联合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可以为如区块链和其他分布式账本系统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等这些新兴事项提供指导性文件以减少法律碎片化。她承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满足商业需要和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协调继续开展工作。同时,她赞赏了中国代表团对工作组会议和委员会所作的积极且有意义的贡献。她也相信,本次论坛必将吸引众多从业者、学者等专家人士并将产生丰富成果和建设性讨论。最后,她预祝本次论坛成功举行。
在致辞结束后,李学忠副主任,浙江省人民政府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立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会长丁祖年,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胡真舫与浙江工商大学副校长陈衍泰共同为“浙江数字贸易与治理研究院”揭牌。
主旨演讲
高峰论坛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主持。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专家、商务部世贸司原司长洪晓东,英国官佐勋章获得者、英国梅蒂斯研究所主席、国际法院管理协会前主席、牛津大学访问学者Mark Beer,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志雄,佛罗里达大学商学院法学院双聘教授Larry A.DiMatteo,美国硅谷信息技术科学家凌棕,国际商会(ICC)数字化标准倡议监管事务负责人Tianmi Stilphen等为大会做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一
洪晓东:建立信任基础上的数据流动规则,促进数字贸易发展
洪晓东先生在演讲中提出,对于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数据流动成为必然。过去十年,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带来了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和数字革命。数字转型和数字化给传统的数字贸易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带来了一些挑战:一是“斯诺登事件”以后,网络和信息安全成为政府开始加强规制的重要议题;二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关注度提高;三是市场集中带来了限制竞争的隐患;四是网络垃圾邮件。随着全球网上消费者数量和消费金额的大幅增长,我们也看到钓鱼软件和其他非诚信和欺诈行为也不断增加,因此需要严格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增强人们对数字交易和数字市场的信任。
但是也必须看到现实当中存在着监管鸿沟和数字鸿沟,首先在一些国家,对数字贸易的规制还落后于数字贸易的创新。数字贸易发展的同时,面对挑战,在信任的基础上,数字监管和数据自由流动是并行不悖的。而数字贸易发展和监管存在三对关系:第一,数字贸易的监管不是为了限制数字贸易的发展,而是为了使数字贸易发展得更好。监管和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支持的。第二, “非必要,不限制”。在采取提升对数字市场信任和促进数字贸易监管政策的同时,避免过度的保护性监管和政府干预。第三,要处理好安全和数字贸易的关系。
此外,有三个层面的信任:一是消费者的信任,二是企业的信任,三是各国政府之间的信任,这三个信任对于数据流动缺一不可。而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看如何通过增加信任来促进数据流动,从而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第一,从国内层面来看,我们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和政策文件,初步形成了支持和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框架。第二,中国在激发数字经济活力,推动数字生态建设,营造清朗网络空间,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服务、支撑和保障,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国际层面,也有三点建议,因为全球数字领域的规则合作将能够使得政府更好地拥抱数字转型和增强竞争力,数据自由流动也将促进创新,分享信息和想法,传播知识和支持跨境合作。因此在国际层面:一是中国应该积极地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中国的数字贸易企业创造良好的稳定的国际发展环境。二是利用数字贸易协定来促进监管趋同和国际监管合作。三是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政府间、企业间交流。
最后他总结道:就是在信任的基础上,相信监管和数据流动,能够达成一个良好、微妙和协同的平衡,能够使得中国的数字贸易在国际上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主持人黄进教授感谢了洪晓东先生的发言并指出,既要促进贸易的自由流动,但又必须监管。监管的度在什么地方?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个人间、公司间要信任,政府之间也要信任,通过信任促进数字贸易有序流动,促进数字贸易的繁荣发展。
主旨演讲二
Mark Beer:人工智能,法治与数字贸易的未来
此次演讲的背景是更大的全球连通性和贸易的需求。正如最近的冲突所表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个孤岛,各国正在相互依存,现在世界团结起来,最为重要的是各国和公民的繁荣,取决于他们进入全球供应链和为此稳供贸易关系的能力。然而与全球贸易的必要性相反,去全球化,或逆全球化,设置壁垒、边界和贸易的世界。关税在逐步上升,保护主义和民族主义在越来越多的国家盛行。
就法治而言,这种民族主义倾向意味着什么?法治的首要原则是国家遵守法律,在商业方面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履行法律义务,特别是一些国家选择不履行条约和合同义务,并推迟向其他政府和外国企业付款。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拒绝遵守法律。
法治的第二项原则是确保法律平等。不论是保护贸易还是开发资源,都想成为控制者。但是我们是否看到各国接受了他们是平等一员的理念,还是我们看到有些国家还是坚持自己至上呢?谈到国家的运作方式时,我们有多大程度上看到人权普遍适用,是否所有的国家都对人权有统一的看法。那是否看到各个国家自己的人权清单定义为最符合国家优先事项的人权。
民族主义的兴起和许多国家的非全球化议程,正在对这些国家的法治产生不利影响。在全球贸易的背景下,如果一个国家和法院选择不签署条约、合同,或者不执行国际义务合同义务,这将进一步减少国内和国际对法治的承诺。法治就会削弱,全球贸易的效率、成本和收益都会下降。
总体上来看,用传统的贸易结构很难,甚至不可能通过贸易来加强这些国家的法治。这也是数字贸易尤其是使用AI、区块链等等技术来发挥作用的时候,这些平台可以提供最高的透明度,允许资金直接流向最终的用户,而不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它消除了传统的合同模式,这种低效率可以提高生产力,从而消除腐败和浪费。
事实上如果我们看“一带一路”这样的大型基建项目,考虑到它的复杂性,这些项目可以通过不同的合同条款来运作,但这是否合理?传统合同不仅缺乏监管和执行力,而且它往往要使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仲裁、调解、诉讼,不同的法律管辖权,这难道不会增加全球供应链和全球贸易的复杂性,让它效率更低吗?也许这种复杂性是律师的梦想,但对商业来说是一个噩梦。如果我们将这种复杂性和与日俱增的国家执法难度叠加在一起,我们最终会出现一种效率极其低下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国家和企业开展业务。
有没有更好地解决方法呢?也许项目各方可以签署一份受相同法律和相同流程管辖的单一的数字合同,想象一下合同,它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它可以及时交付,那这种智能合约是用telegram的的官网网站来降低跨境银行业务的成本和提升效率。而智能合约不需要佣金、许可证和批准就可交付。想象一下数字合同的世界,这是没有边界,非常高效而且透明,难道这不正是我们对于法治的期望吗?使用telegram的的官网网站并在熟悉电子商务和电子贸易的环境中提供监督,就可以减少或者消除这些问题。
总之,国际贸易变得越来越难,而数字贸易给我们提供了解决方案,赋予商业权力,给他们赋能,提高商业效率,消除腐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所有的参与者能够处于平等地位,这难道不是数字贸易的未来吗?一个公平公正而且能够改善大多数人生活,不仅仅是少数人生活的这样一个愿景。
主持人黄进教授对Mark Beer教授表达了感谢。他补充道,数字贸易的未来,数字贸易的治理,离不开的一个话题就是良法善治,他的讲话里面给我们很大的启示,就是我们要通过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促进数字贸易的繁荣发展。
主旨演讲三
黄志雄: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则博弈:回顾与前瞻
数据是数字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国家核心的战略资源,也是大国战略竞争的关键要素。这一点已经越来越成为广泛的国际共识。同样不难理解的是,数据必须在流动中才能产生价值、才能发挥作为生产要素、战略资源的作用。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则已成为全球数字贸易法治中一个备受关注的核心议题。
从本质上说,跨境数据流动是数字时代的一个新议题,目前为止,相关的国际规则还处于比较明显的“碎片化”状况,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相对统一的国际规则。在这种“碎片化”的格局下,初步形成了三大代表性的规制模式,分别是强调个人隐私保护的欧盟人权本位模式、强调数据自由流动的美国霸权本位模式和强调国家主权安全的中国主权本位模式。
就欧盟人权本位模式而言,2000年《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和2018年5月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代表性法律文件。其中,条例中最核心的一点是,要求欧盟个人数据传输的目的国对欧盟数据的保护水平实质上等同于欧盟内部确保的保护水平,并由欧盟委员会通过一个“充分性决定”。
就美国霸权本位模式而言,美国主要是通过各种自由贸易协定推动以数据自由化为核心的流动规则,但同时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数据传输进行严格审查。美国还通过“云法案”等法律对境外数据确立了“长臂管辖权”这一颇具争议的立法,它同时也是美国霸权本位模式的鲜明体现。
就中国主权本位模式而言,中国自2015年以来不断加大网络领域法治建设,先后出台了《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要国内立法,有关跨境数据流动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有序流动”。
不同国家选择各自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模式,都是有背后各自的内在逻辑,特别是受以下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各方不同的价值理念,美国历来深受自由市场观念影响,有重产业、轻政府的传统,而欧盟长期以来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基本人权高度重视。二是不同的数字科技实力和在数字产业链中的不同地位。总体上,美国数字技术和数字产业占据全球的主导地位,中国在一些领域快步追赶,欧盟则明显落后。三是对数据安全威胁感知的差异。如2013年“斯诺登事件”和其他很多类似的事件,都在持续地强化中国对于网络和数据安全的认知。上面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不同国家对不同规制模式的偏好。
就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则博弈做三个方面的展望。第一个趋势是各种规制模式之间的竞争和博弈将进一步加强。第二个可能的趋势是各种规制模式之间一定程度的融合和趋同也会加强。第三个可能的趋势是各种规制模式将基于各种软法标准和区域协定积极打造各自的小范围“朋友圈”。
归结起来,由于跨境数据流动是一个在经济、社会、政治、安全等各个方面都如此重要的话题,主要大国都力图使自身偏好的规制模式在相关规则博弈中占据先机和主动,未来的相关规则博弈将长期存在并更趋激烈。
主持人黄进教授感谢了黄志雄教授的精彩发言。他补充道,规制不是目的,它应该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有效,有益,服务于人类社会。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有国内法治的博弈,国内规则的博弈,实际上还有国际性的规则的博弈。
主旨演讲四
Larry A. DiMatteo:私法视角下的国际数字贸易
数字贸易已经进行了几十年,现在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私法在监管方面和合同法都适用于促进数字贸易,主要指的是在监管方面可以促进这种新的交易形式,这就是为什么要使用私法。首先我们要制定系列的规制和规则,以及相应的条例,来补充法律。建立一个法律的基础设施能够有助于实现跨境的数据流动,要在跨境数字贸易中实现标准化。同时在全球层面的竞争,也意味着像反垄断法、数字技术,包括人工智能,需要在全球层面加以解决。世贸组织在这一领域也需要开展相应的工作,我们需要制定新的规则来规制数字贸易。同时我们还需要一套全新的规则。
数据显然可以被视为个人的财产,当然这不是实体财产,其实它是一种虚拟的财产。也有人把数据定义为个人财产,当然还有人认为编码是个人财产,我们在交易加密代币的时候,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比如合同法,一些可谈判的法律文件。加密代币的转让,显然会涉及到无罪的收购规则,那就意味着很多时候我们可能认为购买人是出于善意购买一些加密代币,但他们并不知晓加密代币原先所有者的情况,所以就会涉及商业购买人的抗辩和无罪收购的规则。所有这些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不同的视角,不同的维度,需要我们进一步地去分析数据如何得到使用,同时分析这些数据的特征,控制企业相应的责任。包括数据的监管,我们就要关注的是包括符合相关目的的高数据质量,以及控制源的问责透明和责任制度,这也是在美国、中国,我们都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包括消费者去访问数据、纠正数据,甚至擦除这些数据。同时,需要加以关注的数据隐私保护问题,还有数据不可分割使用的问题。
我们还需要制定全世界范围内的数据贸易制度,公司、科学、政府、各个行为体,都能相互合作,以确保人工智能所使用的数据,以及数据的收集是旨在保护人类价值。此外,要使数字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一致,比如说在使用区块链技术以及其他方面,都需要将可持续发展目标放在首位, 并维护和促进民主和社会的凝聚力。最后一点是在地区使用技术方面,可能最好的方式是放慢脚步,并且建立多层次的治理系统,不管是立法、标准化和技术设计方面,都希望能够形成多层次的体系,来确保这些数据是得到监管的。
国际贸易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引入及数据的使用带来了机会,也有潜在的风险。数字化风险的解决方案必须具有国际性。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命脉,大数据的传输必然需要保护个人数据与隐私。尽管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合作,但当前,国内私法特别是合同法,将仍是促进和规范数字贸易的主要手段。中文telegram 版下载地址
黄进教授感谢了Larry A.Dimatteo的精彩发言。他还补充道,数字贸易的治理或者数字贸易的规制,既可以用私法来规制,也可以用公法来规制,既可以用实体法来规制,也可以用程序法来规制,既可以用国内法来规制,当然也可以用国际法来规制。
主旨演讲五
凌棕:大数据存储的挑战
数据进行处理这部分工作带来我们的支撑数字经济的重要机制,也推进我们智慧管理的自然资源。为了做这样一个数字存储技术产品,我们已经经历了上百年的探索过程。
这里边的核心就是如何将二进制的信息有效存储在物理设备之上,在这个过程中引领了数字技术创新服务的潮流。但其中最重大的挑战就是容量的挑战。数据存储现在面对的是容量,数据的产生量一直超过可用的数据存储容量。如果对数据的存储需求画成一个曲线的话,它是呈指数型的增长。现在的存储介质容量难以为继。
数据中心建设的痛点是每一个维护数据中心的经费和人员都带来我们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消耗,已经成为我们目前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个痛点。而数据存储的管理技术又是剑指“卡脖子”关键技术里边的基础组成构建,这就带来了我们对数据存储容量困境的思考。
现有的存储技术无法回答未来将数据往哪放,数据在爆炸性增长,权宜之计就是我们定期删除清空旧的数据,但是删空这件事情会制约你的应用,如果你只能存一个月信息,那一个月以前的信息你就存不了,于是定期删除不是一个好的办法。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盖房子,靠扩充机房的占地面积来解决数据容量的问题。然而成本巨高,并不理想。因此,非技术手段纾困大数据存储是不可持续的,是必须修正的。
应对数据容量的挑战,那数据存储领域长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境,容量、性能、扩充、维护、灾备、监管、安全等等。要在数据存储技术上想办法解决数据存储面对的各种困境,有两个容量纾困的思路。第一,减少数据存储空间的需求,比如说开发数据去重的功能产品,第二缩小数据存储设备的体积,比如说探索原子级的存储器,这就是我们纾困的思路。数据去重的处理,就是减少数据存储空间的需求。另外一个纾困的方法是探索原子级的存储器(Atom-level Storage),目标就是大幅地缩小数据存储设备的体积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存储器体积就可以缩小数十万倍。这种情况当然就会给我们带来存储空间占有量的巨大好处。
这种办法我们目前已经开始进行了这种研发,已经成了重要的研发方向。微软、IBM等企业都在积极探索路径。这些都预示着在数据存储这个领域,我们面对着困境,我们不屈不挠地在寻找纾困的途径。
所以,在大数据的应用领域,容量的困境正在困扰着或者制约着数据技术应用的方向。我们纾困的思路,核心就是两个思路,第一个减少对数据空间的需求,数据去重;第二个是缩小数据存储设备的体积。这是目前比较时髦的两个重要的方法。放眼未来,我们持续地探索信息存储的创新形式,并思考一个本质问题,即应该如何将信息存储、保留、传承给后人,这是在信息存储领域中不断地激励创新的一种方式。数据存储面对着挑战,有两个思路,一是减少存储数据空间的需求,二是缩小数据存储设备的体积。
黄进教授在感谢凌棕先生的发言后表示,大道至简,所有的数据就是两个元素,一个是0,一个是1,它的千变万化,组成了大千世界大数据。这是一个精彩的科普。
主旨演讲六
Tianmi Stilphen:区域和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发展
Tianmi女士介绍了国际商会数字化标准倡议的概要、方法和愿景。有关于我们目前面临的法律方面的挑战,我们不仅面临的是国内的挑战,我们更加面临全球性的挑战,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全球生态系统的一部分,都受到了全球电子贸易的影响,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继续依赖纸质的贸易文件,所以每一项电子贸易都会涉及大量的纸质文件,这说明我们很多严重依赖纸质文件,因为目前不是所有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的组织会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的客户采用不同的产品。所以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他们不能够融入到这一生态系统当中,因为成本很高,而且效率很低。很多时候这些平台的交易成本甚至占到其收益的30%左右,所以效率是非常低而且成本很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好的中文的telegram的下载的网址是多少。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和统一的标准,能够让各方都充满自信地开展电子贸易。大家可以看到,很多法律都涉及了电子交易,同时还涉及无歧视与责任,包括消费者保护,甚至是数字贸易便利化和物流,以及电子可转让记录,这些可能都是大家所熟知的。我们发布法律,必须要让法律尽量得到综合的利用和执行,这些法律起草的时候,都是一次性起草的,而且针对的是具体的问题。我没想到的是能够有一项法律是各国都能够认可这项法律,同时我们不会让我们的法律执行者想到我们要执行这个法律,而不执行其他法律。
所以我们所提到的MLETR,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创建的示范法规,这一法规提供了统一的框架,以协调各国的法律,并允许在国内和跨境合法使用电子凭证。它做的是什么呢?并不是去改变现有的法律,它只是一个插入性的文件,也就是说即插即用,它能够更好地实现电子所有权证的交易。这就意味着通过电子的方式,我们想给所有的电子格式确保使用统一的模式,能够创建同样的电子表格。
我们所做的工作,不是在遵守其他法律的基础上产生额外的费用,它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我们能够在不产生额外费用的基础上实现功能的同等以及技术中立,同时技术的包容性非常强,且技术中立也非常重要,因为我们要确保允许区块链的使用,或者是分布式账本系统的使用。大家能够想到的这些技术,在我们这个体系当中都是可以兼容的,它是着眼于未来的,而且是非常高效、有效的方式能够帮助我们解决这些问题。而且它也有助于使用一些注册的代币,这也是跟UNCITRAL所倡导的示范法保持一致的,同时也跟各国的贸易法保持一致。
我们需要依赖于像国际关注的焦点来制定一些法律,包括中国制定自己的法律,这就是我们MLETR关注的要点。不仅要让从事全球贸易的大企业能够从中受益,而且让中小企业从中受益。因为我先前提到贸易体制当中,目前的贸易成本占到企业收益的30%左右,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克服这一障碍。我们这一倡议可以实现商业的友好性,也意味着我们能够帮助这些中小企业解决文件化的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很多时候不得不签署一些具有不同规则和法律管辖权的不同的程序,如果把这些程序都能够进行标准化,那么我们可能在前期会进行大量的投资,但是后续可能会节约大量的成本。未来还可以够统一相应的标准,实现标准化相应的流程。通过创新的方式提升效率,同时提升供应链的效果。目前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有效的贸易模式,同时也可以使用数字技术。
我们看到数字贸易的用户一直都在运营,而且持续在进行贸易和交易,我们采用的这些技术,也在提升工作的效率。我们也建立了这样一个贸易的生态系统,不论在宏观还是微观上都在提升效率,也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并行不悖的。目前这些技术可以让我们降低贸易融资的成本。去年我们有很多仲裁案,在这个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多的冗余、重复,我们在这个过程当中也提高了小微企业的包容性,降低了尽职调查的成本,简化了风险。我们知道整个经济如果采用刚才的解决方案,也是具有普遍优势的。
在2022年,在我们的研究推动下,我们发现很多国家,即将鼓励采用MLETR。美国也在声明即将采用这个解决方案中文的telegram的版下载的地方是多少。刚刚讲这些国家已经发布了声明,英国和新加坡宣布将重新引用DSI的电商条款。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也制定了数字经济伙伴贸易协定,其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无纸化贸易。
主持人黄进教室感谢了Tianmi女士的分享。他认为这个发言对我们了解世界的变化非常重要,因为现在无论是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是ICC在数字贸易方面,都在探索能够为数字贸易的规则制定作出贡献。
专题一:高水平对外开放与中国数字贸易法制完善
主旨演讲后,在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主持下,中国法学会立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会长丁祖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洪学军,源峰基金(中信产业基金)董事总经理黄爽,蚂蚁集团首席隐私官聂正军,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丁春艳,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许多奇,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卫明先生等专家学者围绕“高水平对外开放与中国数字贸易法治完善”主题分别从各自领域发表了专题发言。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巍就以上发言进行了评议。
丁祖年主任以《从浙江立法实践看数字贸易法治的方向》为题发言,指出:我国近年来数字贸易迅速发展,相关立法也开始得到重视,并取得显著成就。主要体现在:一是大力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形成了较为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二是不断健全国内数字贸易的有效秩序。三是积极参与乃至主动主导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和更新。
地方立法,在整个数字贸易法治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两个方面体现:一是地方立法具有更强的针对性、高效性、灵活性和风险可控性。二是改革举措的探索性,需要地方先行先试。但是,地方立法在数字贸易立法中作用的局限性也比较明显。一是在数字贸易的全局性乃至全球性与地方法治效力范围的有限性之间的冲突。第二个是数字贸易的国家主权性与地方立法权有限性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浙江地方立法在促进、引领、保障数字贸易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直接保证和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的法规。第二方面的法规是作为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条件的法规。此外,浙江省在其他方面的条例都设定专门条款,规范了与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相关的内容。
从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立法的实践和面临的形势来看,未来我国数字贸易立法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加快完善数据基础法律制度;二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并以创造性思维和路径有效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三是强化国家层面的立法。四是选择若干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基础好的地方开展数字贸易法律制度创新试点,为构建我国适应国际数字贸易发展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数字贸易制度,提供经验和样板。同时,我国数字贸易立法当前迫切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重点问题:国家的数据保护范围问题;数据存储本地化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贸易自由化和规制问题;数字经济发展策略和发展环境问题。
洪学军法官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为题发言,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自诞生以来,在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数字贸易纠纷化解方面,作了一系列积极有益的尝试。一是坚持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护航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效能,探索构建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积极打造新型国际商事争端在线解决纠纷机制,加快完善新业态新领域司法保护规则。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数字贸易法治建设新需求,主张加快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系统构建数字贸易监管体系,探索创新数字平台治理模式。三是坚持创新驱动,奋力打造助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新高地,持续完善互联网司法解纷模式,继续探索和健全跨境数字司法治理规则,努力打造多元协同的平台综合治理体系。
黄爽女士以《数智和数治——双轮驱动的企业数字化》为题发言。指出:数据智能和数据治理之间是双轮驱动、互相促进的关系。人工智能在满足C端需求的同时,也会出现类似“大数据杀熟”“人脸认证滥用”以及个人隐私泄露的情况。人工智能应在规范框架下有序发展,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高度呼唤应用数据的标准、执行数据标准、打通数据孤岛的标准。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发展,不仅仅是数据量在激增,数据加工的方法也在激增,需要有更好的数据治理,把更多的数据孤岛团结在某些生态周围,发挥出数据更应有的作用。
聂正军先生以《金融服务的数字贸易规则构建与国telegram 的官网最新下载的网站内法治建设思考》为题发言,指出:应积极参与金融服务数字贸易多边规则的构建,参与WTO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充分尊重金融行业的特点,构建适应金融服务发展的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主张。应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评估认证的互认。应在自贸区开展金融产品的服务和服务数据跨境流动的试点,简化安全评估认证和标准合同审查流程。对于国内的制度建设,有三点建议,一是金融跨境数据安全评估应该充分考虑相关因素,订立或者履行合同所必需、为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所必需等问题。二是明确和进一步细化金融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三是加强技术创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数据共享。
丁春艳教授以《论个人信息权的商品化》为题发言,指出:个人信息权是信息隐私的一个重要方面。个人信息权既包括消极权能,也包括积极权能。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在数字经济年代,个人信息会产生巨大的经济引擎作用。人格经济价值的保护模式存在大陆法系和美国法两种模式。个人信息商品化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是个人信息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是具体授权还是概括授权?第二,平台所主张的“消费者在免费使用本平台时已默认放弃个人信息的经济利益”,此种主张是否可被接受?第三,如何对已经过处理,增加了其他的经济含量的数据进行保护?第四,个人信息的商品化权利之转让和继承也需要进一步的讨论。第五,匿名化处理以后的个人信息、信息包或者信息的集合,应由谁来合法享有它的经济价值?
许多奇教授以《治理跨境数据流动的贸易规则体系保障》为题发言,指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是一体两翼,密不可分的。跨境数据流动的贸易规则治理呈两大特征,首先是主要的贸易大国的数据治理范式存在分歧。第二,双边或者区域性贸易协定不断发展,尝试从双边和区域性贸易协定寻找跨境数据流动的解决方案。由于WTO自身的局限和不足,无法回应跨境数据流动这一困局。治理跨境数据流动的多层次贸易规则模式中,美国、欧盟、中国等模式出发点虽不同,实际上也在走向融合。在跨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当中,既要维护本国的利益,也能够推动流动。首先是要坚持数据保护条款。第二个方面是同步规定数据流动的例外条款。第三是规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有特殊和有差别的一些待遇条款。此外,还应同步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的国内机制,第一个是要统一的政策,包括访问和共享数据的条件和标准。第二个是合理地使用白名单和负面清单。第三个方面是可以区分地域、行业,允许先行先试跨境数据流动。
吴卫明律师以《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数据出境规制》为题发言,指出:在国际投资贸易中,数据本身已经成为相关的贸易标的或对象。数据出境的场景识别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数据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第二种情况是虽然在境内存储,但是境外可以进行访问或者调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基本的流程,首先是与境外接收方签订相关的法律文件,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约定,同时自身做数据出境安全的自评估,向网信部门提交。这一流程在实践中存在相关难点。首先,对于金融等行业,境外接收方的数量可能非常巨大,而且在商务贸易过程中,由于大家所处的谈判地位不同,完整地获得境外接收方的情况,包括要求境外接收方签署中国境内的符合网信部门要求的法律文件,是具有一定难度的。第二,对于境外接收方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和能力的举证,也较为困难。第三,存在数据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以及泄露、丢失、转移或者非法获取的风险。对于这样的风险,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环境、执法环境的不同,在判断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点评人詹巍律师认为,数据法治应该重点处理好三个主要的议题:第一是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与数据流动的平衡,第二是数据确权和利益分配机制,第三是数据的国际秩序和竞争规则。丁春艳教授的主旨演讲,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以及数据确权的利益分配机制,这两个主题做了很有针对性的分析,提出了通过个人信息商品化的法律构造,实现人格经济价值的法律路径,很有启发。数据治理从来不是一国可以独善其身的,但数据治理规则的博弈,又使得这种全球化出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割裂和冲突,许多奇老师提出的制度构建路径的建议非常有说服力。吴卫明博士分享了数据出境路径以及规则问题,也很有启发性。在构建数据跨境宏观制度体系的同时,基于行业主体视角,亟需从微观视角去关注具体的商业需求。聂正军先生演讲的启发在于,我们应该特别注意金融强监管要求和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利用的关系处理问题。司法裁判在解决规则需求和制度供给的矛盾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精准、高效、务实的优势,正如洪学军院长所介绍,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全球第一个互联网法院,在数字审判程序性制度构建和数字治理的实体性制度构建方面,都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
专题二:区域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新发展
本论坛的第二个专题聚焦“区域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新发展”,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杰主持。香港大学法律系郑家纯基金国际法教授兼系主任、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代表赵云,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常驻知名学者Susan Finder,沈阳师范大学校长杨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高级顾问于颖,阿里安全网络犯罪研究中心负责人谢虹燕,金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海燕,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云卫分别从多元专业视角建言献策。国际商会(ICC)北亚办事处主任黄志瑾、道琼斯风险合规中国总监马建新与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涵进行了评议。
赵云教授发表了题为《在线争议解决监管机制的最新发展》的演讲。他指出,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线争议解决发展得非常迅速,有很多问题也出现了。在国际层面,有一些法律组织也开始对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些管制框架,他在演讲中首先对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近几年,可以看到在仲裁方面出现了很多的在线庭审,当然在国内还出现了互联网法院。第二,国际层面如UNIDROIT、UNCITRAL和HCCH等组织在司法的协调化、统一化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特别是解决如何进行规管在线争议解决机制问题方面。第三,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在执行层面存在几类执行方式。赵云教授还提出了三个问题:新技术带来的新型解纷平台如何获得信任、保护消费者导向的矿质框架如何考虑,以及如何进行国内立法等问题。
知名学者Susan Finder在《不断发展的中国数据保护法对国际仲裁和外国法院诉讼的影响》的演讲中简要给介绍了不断发展的中国数据保护法对国际仲裁和外国法院诉讼的影响。并关注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而数据安全法,是否可以为中国公司建立一个“隐身衣”来保护中国公司?首先对于中国数据的转移,以及语言的表述,会产生何种影响。其次,有关于数据跨境的仲裁和诉讼,尤其是涉及国外诉讼、离岸仲裁等问题。最后,工商界也可能需要一个可以预见的营商环境,包括监管环境,如果与跨国公司交流就会知道这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头疼的一件事情。特别是,数据安全立法比跨境仲裁和上诉的影响更深远,尤其是对于中国公司如果想要在境外收购,这种影响可能很快就会看到。
杨松校长在演讲《央行telegram的的官网网站制度演讲的国际法视角》中详细阐述了,跨境数字支付以及跨境数字结算,特别是telegram的的官网网站相关规则规范的发展,会大大影响我们全球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和数字经济全球格局,跨境的数字支付结算与telegram的的官网网站是跨境数字贸易的重要基础设施。杨松教授在回顾telegram的的官网网站的演进及其发展基础上,分析各代表性国家具体政策模式和相关立法。然后,她结合实证分析了央行telegram的的官网网站在跨境规制方面的国际组织和多边机构的努力以及跨国双边和多边“telegram的的官网网站桥”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最后,她指出了数字人民币在跨境功能实现方面面临最大的规制难点就在于分布式账本的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国际标准的多边协同以及跨境的数据风险的法律防范等问题。杨松教授进而提出telegram的的官网网站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需要国内法与国际法共同发力,推动telegram的的官网网站基础设施与货币互换网络机制建设;以技术创新监管模式;将数字人民币纳入跨境支付体系;探索构建“人民币区”,由跨境结算功能向计价和储备功能演进的国际化路径。
于颖女士在《数字经济中的信任建设:从中世纪的商法到数字时代的消费者法》中谈论了消费者保护和信任是全球数字经济面临的两个至关重要的挑战。这些挑战严重影响了市场中小型企业,许多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自己的内部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暴露在数字时代的消费者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专家们最近也在关注某些大企业采用拟定选择架构OCA(Online Choice Architecture) 和网络陷阱(Dark Pattern),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这导致很多消费者对数字经济缺乏信任,尤其在跨境交易中更为突出。在联合国最近的报告中(Consumer Trust in the Digital Economy: the case fo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我们分析论证了有效的消费者纠纷解决和救济制度在提高消费者对数字经济的信任方面发挥的重要的作用。报告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增进消费者的信心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有效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争议解决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面临各种严峻的问题,在解决跨境电商纠纷时尤其困难重重。因为目前几乎所有的国际贸易公约都排除消费者合同的适用。应该指出,在中世纪出现的商人习俗法(Lex Mercatoria)在传统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在国际条约和成文法缺位情况下,习俗法可以代位,那么在当代可采消费者习俗法(Lex Consumer)来代位缺失的国际公约与成文法。其执行力来自于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CDR (Consumer Dispute Resolution)。目前由国际法委员会的专家牵头,由权威学者和专家组成的团队正在起草Lex Consumer 并设计研发跨境区块链纠纷解决系统CDR。该系统的技术支持是由中国丝路集团提供的。其目的是利用新兴技术来为数字经济中的消费者提供免费、简单、高效的纠纷解决和救济模式,以促进数字信任并为中小企业创造机会,从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增进国际交易。
谢虹燕女士发表了《数字贸易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她指出,数字贸易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及防范,在所有的数字贸易整个法律规则的过程当中,其实刑事法律风险是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有几点需要考虑,第一,数字贸易是一个以数据为基本的生产资料的贸易形态,首先要看对数据的法律定性是怎样的性质认定,她指出,数据对整个数字贸易来讲,可能是一个最底层的生产资料,可以从不同角度认定其法律性质。第二,在数据法律定性基础之上,在刑事框架的领域来考虑刑事法律风险,其中需要注意调查取证和定性问题和相关技术手段。最后,需要一个健全的数据安全制度,同时也许需要从国家和国际层面考虑完善数字贸易的规则体系。
崔海燕律师在《浪潮中的中国跨境电商:合规国际化的洞察与分析》的演讲中提出,首先,关于跨境电商,它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广义,一个是狭义,广义上来讲相当于把传统的外贸搬到线上,狭义的概念则是跨境零售,B2C。那么,合规管理的重点是什么呢?包括经营者资质合规、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竞争、产品质量、广告营销、信息安全、劳动用工、税务等等,这里着重阐述运营合规、税务合规和知识产权合规。。跨境电商需要合什么规,首先是国际规则和惯例(如果适用),第二是境内外法律法规层面,还有一个是平台的规则,再接下来就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她建议需要关注政府监管政策和动向,关注全球的合规监管正在进行数字化改革,即政府的监管更加数字化,企业面临更大的合规压力。最后,跨境电商应尽早做好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规划,重视在繁荣背后面临的诸多合规挑战,在发展的浪潮中统筹发展与安全,才能行稳致远。
邓云卫律师发表了题为《全球数据合规新动态的隐私保护和安全考量》的演讲。他指出,在整个监管机制之上,全球数据安全与发展的立法现状有一些进展并总结了各国的立法、执法状态。邓律师指出,数据合规成为企业出海的重要考虑因素,因为我们整个的处罚,还有对于企业的名誉度的影响,现在都是比较大的,所以我们要在出海之前就把整体的合规作为考量因素之一搬上台面。第二是不同司法辖区处理合规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要在不同的领域找到一个风险路径,最适合我们企业的。最后是在整个生命周期管理当中,要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做到制度的建立、落实和执行。要从不同的维度,做到全面响应,因为这是水桶效应,只有我们在整体保护也就是水桶最低的短板是最容易出现风险的地方。
专题发言结束后,点评人黄志瑾博士认为当前数字贸易发展到现在不仅是一个贸易形态,更深刻地影响到了贸易的各个方面。新技术和新发展的形态也需要动力来成就。贸易当中的利益相关者,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惯例的新增变化,都会带来种种影响,不论是微观层面的影响还是宏观层面。
点评人马建新先生认为应该加强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化治理合作,因为后疫情时代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数字贸易的助力,共建数字空间的命运共同体,来贡献中国智慧。且一定要坚持多边主义,推动跨境的数据流动。大家合力营造一个开放包容、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经济的发展环境,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方面,来推动国际合作,才能释放数字经济,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潜力。最后,一定要坚持发展和安全都很重要的原则,二十大报告也提到安全和发展,我们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
点评人吴涵律师认为,在数字贸易过程中,基于数据本身的特性,国际规则存在着大量的冲突。并且,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数据跨境监管制度,本身和国家现有数字经济发展以及和数字贸易的态度直接相关,因此存在监管制度冲突在所难免。此外,也存在非常多协调的可能性。而针对这些冲突和协调机会,我们呼吁不同主体本身有不同的角度,从政府层面来说我们建议现有的立法部门、监管部门更多走出去,让中国特色的或者区域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数据安全保护规,与世界共享、探讨,形成大家更有共识的基本原则,并且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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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致辞
论坛最后,由浙江工商大学党委书记、校长郁建兴为本次论坛发表了闭幕致辞。他对参与本次论坛的各位领导、专家及其他与会人员,以及保障本次会议顺利召开的工作人员表达了诚挚谢意。他表示,浙江工商大学将以习近平同志的视察指示与校庆祝贺为动力,奋力建设立足浙江、服务国家、贡献人类的卓越大学。本次论坛精彩纷呈,与会专家学者、各位嘉宾为完善数字贸易法治建设、推动区域与全球贸易规范化发展、加快浙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宝贵的智慧。祝贺首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全球数字贸易法治”高峰论坛顺利闭幕,期待下届再会!
此次盛会成果丰硕,不仅在全球数字贸易法治上增进了国际国内交流、增强了理论实践互促,更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和我国数字贸易法治建设贡献了智慧。至此,本次高峰论坛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落幕。
本次高峰论坛是在全面学习、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背景下召开的一次凝结海内外智慧的重要会议,是中国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的有为之举,是深入理解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实践的具体表现,也是提升数字贸易治理能力,推动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为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繁荣和规则体系建设创造机遇、弥合分歧、广纳卓识、凝结共识的重要平台。
撰稿:廖挺、李进璇
审核:邓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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