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声明》,正式对数字资产市场发声。
此文件的重要性目前被行业远远低估!其对全球加密经济将产生极为深远的重大影响。
加密谷Live(微信号:CryptoValley)诚邀 FinNX 熟悉香港交易所体系的首席数字资产投资分析师 Kevin Yang 对这一事件进行深度解读,并作出综合研判。
独家解读:
投资与交易所并举,牌照乃重中之重
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监管框架声明》,对数字资产投资机构、投资者和交易平台的合规化参与市场提供了重要指引。
按香港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需申请1号牌照;就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而领有或须申领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的公司,如这类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亦将透过施加发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证监会认为,如持牌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有意投资虚拟资产,即使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 ,它们都应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监管规定。
对投资机构而言:当投资机构投资比特币这种非证券类数字资产时,需要持有1号牌照。对已持有9号牌照的投资机构,当它们投资比特币这种非证券类数字资产时,也增加相应的发牌条件进行规制。对于机构投资证券类数字资产的,应符合相同规定。
对投资者而言: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获准投资任何(包括证券类和非证券类)虚拟资产投资组合。也就是说,1号牌照和9号牌照,将成为从事数字资产投资的重中之重。
对交易平台而言:目前实行监管沙盒制度。证监会将与那些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以便研究有关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为今后出台交易平台牌照做铺垫。未来势必将出台相关的合规交易平台牌照。
文件意义深远:
有望彻底改变世界加密经济投资与交易格局
截至目前,全球各国和地区均未形成较为完善、统一的数字资产监管政策,数字资产交易与投资活动处于游离于合规与非合规之间,整个市场的参与方的利益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保障。这也是造成当前熊市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监管缺失,Big Money(大资本、机构投资者)无法有效参与这个市场,使得当前数字资产市场的流动性匮乏。目前美国的 Coinbase 是全球合规牌照持有量最多的交易平台,但也受制于各国乃至美国各州监管政策的差异,而无法快速扩展业务。
而香港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自由港之一,一直以来收到国际资本的热捧。当中国香港地区作为单一主体实现了对数字资产市场的合规监管后,全球资本都可在香港参与这个市场。更何况,香港的背后有广阔的中国大陆腹地资本支撑。受制于大陆政策约束的资本,今天起可以绕道香港开展合规业务、从事合规的数字资产投资。
全球交易量最大的几家数字资产交易所,如 BitMex、Bitfinex 等均在香港运营。监管沙盒启动后,相信会有更多的交易所会选择在香港运营。
数字资产的波动性从整体上看,与所有传统市场(如外汇市场、股票、债券、商品期货等)都存在明显差异。这对于对冲基金而言,简直是圣杯一样的存在!数字资产独特的波动性为风险对冲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
全球对冲基金市场规模已有数万亿美元之巨,当前数字资产整体市场约为2000亿美元,当对冲基金将5%的仓位配置于数字资产,则数字资产整体市值将轻易翻番。
可以说,今天这条消息的出台,是2018年最为重大的一条消息,对于数字资产投资、交易双双利好。或许,多年后的11月1日,人们记住的将不仅仅是比特币。
附:香港证监会文件全文
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2018年11月1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到,投资者对于透过基金及香港的无牌交易平台营运者接触虚拟资产的兴趣愈来愈大。证监会识别到投资虚拟资产所引起的重大风险,并于下文载述。为应对有关风险,证监会现正就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公司及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发出指引,同时亦正在探索有关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背景
科技正在改变金融业的面貌。分布式分类账技术提供一个以不记名的方式数码化地记录虚拟资产拥有权的途径,并有助促进点对点交易。虚拟资产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亦称作“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或“数码代币”。这类资产的特点是具备不同形态并不断演变,意味着它们既可以是或声称是一种付款方法,亦可令代币持有人有权获得现在或日后的盈利,或让其获得某产品或服务,或同时兼具上述任何功能。
自从最广为人知的数码代币比特币(Bitcoin)于2008年面世后,全球公众对虚拟资产的兴趣倍增。比特币与其他数码代币的市值在2018年1月初创下高峰,估计超过8,000亿美元1。目前有超过2,000种不同的数码代币在世界各地买卖,估计总市值超过2,000亿美元。虽然数码代币的合计市值与高峰时相比已大幅下跌,但仍有很大的成交量。此外,市场对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的需求亦不断增长。
纵使虚拟资产未有为金融稳定性带来重大风险2,但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广泛共识是,虚拟资产在投资者保障方面造成重大风险。视乎监管权力范围、有关活动的规模及它们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以及虚拟资产是否被当作为适宜加以规管的金融产品,各司法管辖区对这些风险的监管对策各有不同。
在香港的现有监管制度下,假如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或同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定义范围,其市场便可能不受证监会监察。因此,若投资者经不受规管的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资产或投资由不受规管的投资组织者公司所管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便不会享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提供的保障,例如确保稳妥保管资产及市场公平和开放的规定。假如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织者公司不受规管,其适当人选资格(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胜任能力)便未经评核,而其操作亦不受任何监察。
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
虚拟资产对投资者造成重大风险,当中部分是因虚拟资产本身的固有性质与特点所致,而另一部分则源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织者公司的营运。
估值、波动性及流通性
虚拟资产一般欠缺实体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亦不具实际价值。目前,某些虚拟资产类别并没有普遍接纳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会因供求而受到影响,及具有短暂和波动的性质。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规模细而零散,投资者所面对的波动性便可能进一步扩大。
会计及审计
在会计的专业范畴内并无协订标准与行业惯例,说明核数师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保证程序,从而就虚拟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及其拥有权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及确定估值的合理性。
网络保安及稳妥保管资产
交易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织者公司可能将客户资产存放在在线钱包内(即存于有互联网接口的网上环境),而在线钱包容易受黑客入侵。网络攻击导致黑客入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虚拟资产遭盗取的情况普遍。受害人可能难以向黑客或交易平台追讨损失,其金额可高达数亿美元。
鉴于可供选择的合资格保管人解决方案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对独有的挑战;而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亦可能并非完全有效。
市场廉洁稳健
与受规管的股票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的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及并非在一套受认可及具透明度的规则下运作。运作中断、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时有发生,而这些情况均会造成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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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虚拟资产一般以不记名方式买卖或持有。尤其是,允许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兑换的平台在本质上出现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风险较高。假如涉及刑事活动,投资者便可能因执法行动而无法取回投资。
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能同时担当客户的代理人及主事人。虚拟资产交易平telegram官方网站的下载在哪台像传统交易所、另类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商那样,可利便虚拟资产的首次分销(如首次代币发行)及/或二级市场交易。若这些营运者不在任何监管机构的监察范围内,利益冲突便难以被侦测、监察及管理。
欺诈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为欺诈投资者的手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或投资组织者公司在允许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买卖或为其投资组合投资虚拟资产之前,可能未进行足够的产品尽职审查。结果,投telegram的的官网的最新的下载的地址在哪呢资者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并损失其投资。
现有监管制度
证监会已发出多份通函,澄清有关虚拟资产的监管立场3。若虚拟资产属于”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范围,则该等产品和相关活动便可能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证监会亦在日期为2018年6月1日的通函4内提醒中介人,假如它们有意提供涉及加密资产的交易和资产管理服务,便须遵守《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数据)规则》下的通知规定。官网telegram的的最新 下载是什么
证监会已针对在进行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时可能违反证监会的规则及规例者,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引、发出警告信和合规函,以及采取监管行动5中文的telegram 的下载的地址。
然而,许多虚拟资产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此外,管理只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不算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同样地,仅就不属于”证券”的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营运者,亦不受证监会规管。尽管上文所述,假如公司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I. 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公司及基金分销商的监管方针
证监会在应用监管权力时,若根据传统做法将金融产品归类为”证券”或”期货合约”,将导致许多虚拟资产的投资者得不到保障。证监会决定采取一个成功机会较高的做法,以便将绝大部分的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活动纳入其监管范围内中文telegram 的下载地方在哪里。下文概述有关监管框架的关键原则及监管标准。
(a) 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公司
(i) 监察范围
以下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公司将须受证监会的监察:
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
这类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故一般须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证监会亦会对管理这些基金的活动施加发牌条件,藉此进行监察;及
就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而领有或须申领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的公司
如这类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额豁免规定6所限)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亦将透过施加发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ii) 监管标准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证监会认为,如持牌的投资组织者公司有意投资虚拟资产,即使它们所管理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中的某些部分)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7,它们都应遵守基本上相同的监管规定8。
为此,证监会已制订一套标准条款及条件(条款及条件),当中包含现有规定的重点条文,并已按需要对该等条文进行修改,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举例说,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应获允许投资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该等条款及条件是以原则为本的,因此一般应适宜作为发牌条件施加于虚拟资产投资组织者公司,但可能须视乎个别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作出轻微修改及说明。部分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载于本声明附录1《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
(iii) 发牌程序
如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于一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知会证监会9;证监会知悉有关情况后,首先会寻求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活动。若该公司看来有能力符合应达到的监管标准时,便会获提供该等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如适合),而证监会将会与该公司商讨及基于其特定业务模式进行修改,确保建议的条款及条件是合理和适当的。
如牌照申请人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其牌照申请将会被拒。同样地,如现有的持牌法团拥有虚拟资产投资组合而不同意遵守建议的条款及条件,便须于合理时间内,将这些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交易平仓。
建议的条款及条件在获得牌照申请人或持牌法团的同意后,便会作为发牌条件予以施加。
持牌法团若未能遵守发牌条件的话,很可能会被视为干犯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失当行为。这将对其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
(b)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将须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因此,这类公司在分销这些基金时须符合现有规定,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责任。鉴于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故证监会在于2018年11月1日发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就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提供进一步指引。
在这个安排下,在香港可供选择的虚拟资产基金若本身尚未由第I(a)(i)部分提述的该等公司所管理,则这些基金仍将会由第I(b)部分提述的公司分销,而这些公司全部均受证监会的监察。这样,不论是管理还是分销这些基金,都总会受证监会规管。
II. 探索对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
另一方面,证监会亦于本声明阐述有关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以期探索是否适宜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作出规管,并在探索阶段后作出结论。若证监会拟就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则建议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操守监管标准应与该等适用于现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持牌供货商的标准相若。
证监会认为,在概念性框架下的监管方针如得到落实,可为该等有能力并愿意依循严格标准与作业手法的平台营运者提供一个合规途径,并可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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